“三审”食品安全法
[2008-10-30 15:26:14]

        在经历了“毒奶粉”事件之后,于10月23日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备受关注。
  接受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又作出了四方面的修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及滥用;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强调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看来,这四处修改,显然是针对“毒奶粉”事件而作出的回应。
  在“毒奶粉”事件中,身为“免检产品”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却存在着巨大的质量缺陷,导致数万人受到损害。在事件发生后的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宣布,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此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把这一决定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毒奶粉”事件中的地方政府不作为,则催生了草案对于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对政府在召回中的职责作出了更进一步的规定。
  此外,草案强调了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这与此前一天联合国发布的《推动中国食品安全》不定期报告思路一致。该报告强调,食品安全立法应该从命令控制模式转变为以预防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强调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的分析,并要求政府的风险管理人员拥有必要的权力和资源,以有效地对所有高风险食品企业进行稽查,并针对违法者实施处罚。
  何兵认为,应对食品安全事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事前的风险管理、事中的过程控制、事后的责任追究。以往,我们总是忽略事前的风险管理,总是在事情发生之后追究责任。此次草案的修改为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提供了基础。
  何兵也对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认为,政府应该通过法律和政策,充分调动食品行业协会、百姓和社会机构的力量,让它们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补充政府监管的不足。
  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的专家也在发布《推动中国食品安全》不定期报告时指出,“政府包揽一切”的理念已经过时,应该建立企业的责任制,让企业遵守法律和各种规范,而不是由政府部门不断测试食品并出具企业违法的证据。
  根据中国《立法法》,一般法律草案经过三次审议即可通过。但受“毒奶粉事件”的影响,《食品安全法》可能还需经过进一步修改。

 

转自:《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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